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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都春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洪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吴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春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慧,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洪全,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驻四川省都江堰市大观镇大青路**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春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大观村八组1、2、3栋共41套,建筑面积1742.3平方米房屋,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均系抵押房屋,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