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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道首与曹坤、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刘道首,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武刘村武庄51号,身份证号412322197202107215。被告曹坤,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杨双庙村40号,身份证号412322197110306911。被告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靖安达子营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庆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秀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首诉被告曹坤、被告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限其在七日内预交,其在规定的期间内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本院已通知原告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其拒不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