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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兰某、李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6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2015]2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8日,荣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兰某、罗某甲共同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永谊路永谊二巷3号某号出租屋内以扑克牌“三公”方式经营赌场,并雇请被告人李某、杨某、潘某在赌场工作,其中李某发牌和抽水,共获利2000元;被告人杨某在赌场内放贷,获利3000元;被告人潘某于2015年2月8日晚负责为赌场把风,获利200元。2015年2月8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永谊二巷3号某号出租屋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罗某甲、兰某、潘某、李某,起获赌资17540元、抽水款14460元、扑克牌一副、木桌子一张、塑料凳十张、纸巾盒1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的供述;证人罗某乙、罗某丙、吴某、梁某、阳某、肖某甲、何某、王某、刘某、肖某乙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检查、查获笔录、移交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罗某甲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杨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李某、杨某、罗某甲、潘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现场所扣抽水渔利人民币14460元及赌资人民币1754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没收现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的各被告人开设赌场渔利人民币14460元及赌资人民币1754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