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栾北旭、孙月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北旭,孙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栾北旭。被执行人孙月芹。申请执行人栾北旭与被执行人孙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栾北旭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604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60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执字第4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王彦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伟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