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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湖南金鹰服饰诉伍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伍斌,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扶笃庆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