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林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林红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号之二。法定代表人:何水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永交,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红果,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上诉人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收货地点是在阳江市阳东区,双方当事人曾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阳东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阳东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其收货地点是在阳江市阳东区,双方当事人曾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阳东区人民法院,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之所称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阳江市江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阳江市江城区,应属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