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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玉远、黄必兰与张新春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何玉远。申请执行人黄必兰。被执行人张新春。申请执行人何玉远、黄必兰与被执行人张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新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758.37元,或扣留、提取其68758.37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68758.37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圣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