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海水与徐玉清相邻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海水,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玉清,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海水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海水,被上诉人徐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退还上诉人李海水。审 判 长 陈晓勇审 判 员 郭红洁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