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姚先民与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先民,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姚先民,男,生于1961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陕县。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351463--2。经营地址焦作市太行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包含标的款、利息、迟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在内的2018432.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其银行账户及其他主要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及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措施,但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和(2014)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