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玉华与被申请人陈小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华,陈小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郑玉华。委托代理人:包小平。被申请人:陈小顶。申请人郑玉华与被申请人陈小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码:豫QBZ8**)。案外人郑亭亭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鄂N6PP**)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小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码:豫QBZ8**);二、查封案外人郑亭亭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鄂N6PP**)。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露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