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委会诉被告徐传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委会,徐传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孟凡山,系主任。被告徐传申,54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委会诉被告徐传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委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委会撤诉。审 判 长 田 志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 永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聂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