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野与广州市越秀区宇海健身器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野,广州市越秀区宇海健身器材经营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杨野,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宇海健身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115号之二雅景阁首层,组织机构代码L2847767-1。经营者:朱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野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宇海健身器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杨野负担。审判员 李金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