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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徽金光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光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光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工业物流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7090846-0。法定代表人:赵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第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靳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桂王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9282-8。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金光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2014年1月11日签订《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所在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约定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司法解释,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原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徽金光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