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紫睿与被执行人钟志华、曾繁武、何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郭紫睿,女,汉族,住地博罗县罗阳镇。被执行人曾繁武,男,汉族,住地博罗县罗阳镇。被执行人何珊,女,汉族,住地博罗县罗阳镇。被执行人钟志华,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紫睿与被执行人钟志华、曾繁武、何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16198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钟志华,曾繁武,何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郭紫睿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廖敬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