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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金庭辉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朱洁琼、袁洪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金庭辉装饰材料经营部,朱洁琼,袁洪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金庭辉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经营者:梁丽平。被告:朱洁琼,女,汉族,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袁洪彪,男,汉族,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金庭辉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朱洁琼、袁洪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金庭辉装饰材料经营部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金庭辉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即243元,由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金庭辉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