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玄克铜与刘广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玄克铜,刘广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玄克铜,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刘广盈,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玄克铜与被执行人刘广盈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