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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香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香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北园三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托诺.焦尔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光,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日照香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东、北园二路南(日照街道大香店村村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费洪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香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6元,减半收取3223元,由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