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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被告东辽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东辽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吴某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东辽县农村信用联社退休干部,住所地东辽县农村信用联社家属楼。被告东辽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东辽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建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