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88号原告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66035349-3。法定代表人吴建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利、吴雅辉,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61556992-2。法定代表人冷向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0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8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6元,减半收取3223元,由原告南安水头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萍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