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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忠平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平。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与祥宾路交汇处川宁大厦四楼。负责人赵海旦,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中山凯茵支行开设的20×××25账户中存款人民币83177元整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昀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