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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303赵仕宝与田晓辉、史文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宝,田晓辉,史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303号申请人赵仕宝,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3日,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田晓辉,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史文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9日,陕西省平利县人。申请执行人赵仕宝与被执行人田晓辉、史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仕宝于2015年9月8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晓辉、史文祥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如保全有误给被告田晓辉、史文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赵仕宝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湫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