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国旺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旺,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郑国旺。被告郭伟。原告郑国旺与被告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旺诉称,我与被告是经朋友介绍相识的。2014年4月10日,被告找到我朋友称其急用钱,向其借款130000元,因朋友无资金出借,故向我借款,承诺于201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现还款日期早过,被告仍不予偿还借款,为此,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无故推拖,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我借款人民币130000元,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案外人张××均系朋友关系,原告郑国旺是经张××介绍认识的被告郭伟。2014年上半年,被告郭伟因经营电玩城急需资金向张××借款,因张××无钱出借给被告,张××找到原告郑国旺,原告郑国旺同意向被告郭伟出借款项。2014年4月10日,张××将原告郑国旺出借的100000元及自己的30000元共计130000元出借给被告郭伟,被告郭伟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郭伟因经营电玩城资金周转问题,向郑国旺借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定于201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不还,将位于万柳村大街如家酒店旁的乐彤电玩城交由郑国旺处理。借款人郭伟,2014年4月10日,见证人康××。身份证号××)警官证号(270478)”该借条由借款人郭伟书写并签名捺印,并有见证人康××的签名捺印。借条约定的还款日届满后,被告郭伟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郑国旺借款,经原告郑国旺催要无果,故原告郑国旺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郑国旺的证人张××当庭作证,被告郭伟确因经营电玩城向原告郑国旺借款,但被告郭伟出具借条中的130000元借款,有原告出具的100000元,也有自己出借的30000元,只因当时其向被告郭伟交付借款时是以原告郑国旺名义出借的,所以被告郭伟为原告郑国旺出具了130000元的借条,现认可由原告郑国旺向被告郭伟主张130000元借款。原告郑国旺对证人张××的证言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书证,证人张××的当庭证言和本院于庭审后对见证人康××的询问笔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伟因故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为原告郑国旺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原告郑国旺提供的被告郭伟亲笔书写并签名捺印的借条和证人当庭证言及本院对见证人康××的询问为凭,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郭伟应在原告郑国旺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后按其出具借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郭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郑国旺要求被告郭伟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证人张××表示虽然向被告郭伟支付的130000元借款中有其出资的30000元,但因被告郭伟是向原告郑国旺出具的借条,故其认可由原告郑国旺向被告郭伟主张权利,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郭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伟一次性偿还原告郑国旺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訾文华审 判 员 王津虎人民陪审员 聂福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庞智慧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办理。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