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珍诉被告曾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珍,曾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清珍,女,汉族。被告曾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珍诉被告曾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本院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