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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珍诉被告曾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珍,曾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清珍,女,汉族。被告曾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珍诉被告曾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本院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