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肖某,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王某,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刘 再 安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陈 赐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