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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兴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胡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克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萍萍、杨慧娉,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胡兴飞,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基医院)与胡兴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胡兴飞欠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用7855.8元,此款由胡兴飞在2014年7月10日前直接给付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兴飞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胡兴飞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明基医院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兴飞名下的财产。经查,截至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胡兴飞名下银行存款仅有8.15元,当日本院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冻结,除此之外其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