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金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261号原告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崇文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胡树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金乡县县城府前街。法定代表人董冰,女,县长。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金乡县县城文峰东路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建中,男,主任。2015年7月16日,本院收到原告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履行“冷库及部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第九条约定的,给原告置换土地4709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金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其请求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中谦审 判 员 张宝厅人民陪审员 张卫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