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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靳永建与马继伟、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建,马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靳永建,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马继伟,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永建与被告马继伟、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靳永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靳永建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