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靳永建与马继伟、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建,马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靳永建,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马继伟,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永建与被告马继伟、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靳永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靳永建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