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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庆强与李殿波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强,李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4669号申请执行人袁庆强,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殿波,男,1972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庆强与被执行人李殿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6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李殿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殿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6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仁洋审 判 员  李海东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