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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南星与周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南星,周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05号原告:董南星。被告:周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南星诉被告周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董南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南星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