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博海、张艳丽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海,张艳丽,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博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五一,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李两省,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李博海、张艳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34790元,受理费670元,执行费432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8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