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8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啸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啸啸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26-2号原告:台州市啸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啸。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啸啸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啸啸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6元,由原告台州市啸啸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