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董善良与刘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071号原告:董善良,男,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流洞街道青年路。被告:刘忠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善良诉被告刘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善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董善良负担。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