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新市场旁的空地开设赌场,以“赌十二生肖”的方式公开聚众赌博,并聘请罗某(另案处理)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钱。2015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开设赌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黄某、肖某、韦某、杨某、黎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新市场旁的空地开设赌场,以“赌十二生肖”的方式公开聚众赌博,并聘请罗某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钱。2015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开设赌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扣押了赌具骰子六个、十二生肖赌博图纸一张、赌资人民币1300元,从罗某处扣押了赌资人民币6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黄某、肖某、韦某、杨某、黎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具骰子六个、十二生肖赌博图纸一张,依法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19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江恒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