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利斌、王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利斌,王俊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福,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泉山,任八里分社主任。被告王利斌,男,农民。被告王俊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利斌、王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