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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5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东亮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邴介峰、李振东、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亮,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邴介峰,李振东,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53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亮,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邴介峰,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邴介峰,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恒,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东亮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邴介峰、李振东、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东亮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及邴介峰、李振东、李恒偿付张东亮煤矸石款计人民币200119.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合计203371.56元。被执行人已偿付人民币140000元,还应偿还人民币62569.56元,承担执行费8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邴介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经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拍卖价款为人民币41800元,余款人民币21571.5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偿还。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邴介峰、李振东、李恒外出做工,具体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