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3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6日19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桂喜审 判 员 王光辉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