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湛怡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丁继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王湛怡,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黄俊飞,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温文翔。被告丁继元,男,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珠海先歌游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邱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湛怡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丁继元、珠海先歌游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王湛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湛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由原告王湛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潇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冰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