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55号原告:何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