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9年9月孩子贾某某出生后,原告既要照顾孩子又要工作,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借口,很少回家。2013年9月8日被告突然失踪,原告向派出所报警,经调查,被告长期参与赌博,并欠下巨额外债,目前被通缉在逃。被告的行为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生一子贾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自2013年春节后与被告失去联系,后原告向西安市新城区派出所报非法拘禁案,经派出所调查,查明被告贾某某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及伤害,2013年9月25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2013年10月19日,案外人储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被告贾某某合同诈骗其20万元,新城分局经侦大队立案受理,但未找到贾某某本人,2013年12月17日签发拘留证,刑拘在逃。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29日共三次,代被告贾某某偿还储某某20万元,案外人储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出具收条一份,收到原告代被告偿还的20万元。原告称2008年5月份全款购买位于西安市某某住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不要求分割。另查,2013年11月8日,因旷工,被告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被告辞退。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收条、新公(刑)撤案字(2013)26号撤销案件决定书、(2014)新执字第01303号执行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育有一子,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参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且因合同诈骗在逃,导致该段婚姻已名存实亡,无维系的基础和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内购买的房屋一套,原告不要求分割,本院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婚生子贾某某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