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丁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欣学,莒县东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英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