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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斌、鲁承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鲁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鲁承志,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06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李斌申请执行鲁承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鲁承志价值25万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