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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慧云与张春丽、朱红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云,张春丽,朱红卫,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41-3号原告宋慧云。被告张春丽。被告朱红卫。被告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罗店镇别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红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宋慧云与被告张春丽、朱红卫、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朱红卫的在驻马店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的存款30316元(账号:00×××89)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红卫在驻马店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的存款30316元(账号:00×××89)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君刚审判员  张秋美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