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维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维正,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维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维正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凌河镇驻地,中心路以东南宅润泽园4号楼2单元104室项下范围内的房产(预购登记号:安丘房预凌河字第0003732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