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楠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楠,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陈楠,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协警。被执行人张力,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陈楠与被执行人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孙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逢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