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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毅、崔明等与崔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毅,崔明,崔坚,崔贞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80号原告崔毅。原告崔明。原告崔坚。被告崔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毅、崔明、崔坚诉被告崔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毅、崔明、崔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