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万武与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武,李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朱万武,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武与被告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武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武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柏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