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夏伟文、陈小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夏伟文,陈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51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负责人:邓素红。被申请人:夏伟文。被申请人:陈小霞。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夏伟文、陈小霞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香樟嘉苑31幢东单元601室房屋,保全金额16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伟文、陈小霞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香樟嘉苑31幢东单元601室房屋(保全金额16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