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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被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付某某,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村民。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樊 宁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