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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谢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谢忠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陈笑,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忠良。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谢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