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生育局与韩金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行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聂凤霞,局长。被执行人:韩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韩金良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标的77688.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周计生费征字(2013)第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被执行人韩金良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伯钧审判员 李国栋审判员 郑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